租賃條款

攸關會員投資權益請仔細閱讀

太陽能板之委託契約及免責條款

第一條、委託經營管理標的物之範園

  1. 會員同意將太陽能面板之租賃契約及網站所示之承租太陽能板提供予本公司,由本公司負責管理、使用、收益及提供本契約約定之服務。
  2. 第二條、委託期限

  3. 會員同意於太陽能面板之租賃契約及網站所示之期限內,委託本公司經營管理標的物。
  4. 第三條

  5. 會員同意本公司得以承租資訊上所在之位置、所屬案廠或專案內容,享有租賃物即太陽能板之使用收益,並得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以租賃物所屬案廠為標的,簽訂電力採購合約。
  6. 第四條

  7. 本公司將負責出租太陽能板之維護。
  8. 前項之維護費用,不同太陽能面板將依所屬案廠之不同,而有會員與本公司共同負擔之不同比例,會員同意以介紹頁面或承租資訊中所呈現之負擔比例為準。
  9. 第五條

  10. 會員應容許本公司於其所承租之太陽能板上,標示本公司之商標、宣傳圖片或其它可以彰顯本公司商品或服務之其它表徵。
  11. 第六條

  12. 會員同意,經確認承租且未向本公司表示不願委託時,即有與本公司成立委託之法律關係存在。
  13. 第七條

  14. 會員委託本公司管理、維護太陽能板之費用,依照太陽能面板之租賃契約第五條及網站承租之規定訂之。
  15. 第八條

  16. 會員理解並同意以下事項:
    1. 會員承租及委託之太陽能面板以及所屬案廠,可能坐落於第三人之建物上,如因該第三人之因素造成會員所有之面板有毀損、滅失或其他不堪使用之情形,本公司概不承擔賠償責任。然經會員要求,本公司應更換其他之太陽能面板予會員,並讓會員有比照本條款重新締結租賃及委託契約的機會。
    2. 案廠建置完成並掛錶營運的時間點,涉及到承包商或台電公司對於自身業務之執行與進度管控,本公司並不擔保租賃契約成立的時間點,若因任何事由造成案場建置或掛表營運無法完成,會員同意與本公司另行協商處理方式。
    3. 本網站上所載之購買人數、價格、電費支付期間、租金年收益計算預估以及為推估算財務資訊所列之各式參考參數 ,除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就租賃部分所涉及之事項構成本公司與會員間買賣或預購契約之一部分外,其他屬於售電收益、租賃預約或租賃契約所生之案場介紹、財務資訊與現金收益估算等之呈現,會員同意並理解上述該等資訊因考慮日照等自然因素,或因涉及第三人或台電公司之決策,本公司並不擔保本網站所呈現之預估資訊定會實現。
    4. 本公司與第三人台灣電力公司所簽訂之電力採購合約,關於其效力、電費計算模式與合約之存續期間等條件,有可能因為政府政策而有變更之情形,本公司並不擔保與會員間之租賃契約,不會受到台電公司或政府行為之影響。
  17. 針對上述所列之各項情況,會員不得對本公司主張任何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得以解除、終止部分或全部本條款的權利。
  18. 第九條

  19. 會員同意並理解,本網站的介紹頁面上,可能存在專案啟動門檻的要求,如全體會員承租及委託之太陽能面板數量,無法達到該頁面所載之門檻條件,會員如已向本公司給付該太陽能面板之承租及委託價款者,得向本公司要求解除租賃與委託契約。

太陽能面板之租賃契約

第一條、租賃標的

  1. 標的物係依據本公司於網站介紹頁面與會員的承租資訊為準。
  2. 本公司將透過本網站之介紹頁面,向會員詳細揭露太陽能面板的相關租賃資訊,並會藉由承租系統,向會員確認每筆太陽能面板交易之價格、標號、數量、所在位置與所屬專案等相關資訊。
  3. 第二條、交付

  4. 若您同意向本公司租賃太陽能板則係以民法「占有改定」之方式交付前項標的。
  5. 第三條、租期與租金

  6. 本公司對於會員承租之太陽能面板租賃期間,自所屬案廠建置完成並掛表營運發電之日起,開始計算,並以會員選擇之專案之末日為終止日。
  7. 會員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提前終止租賃或委託契約時,應對本公司負擔賠償性違約金。
  8. 會員應按會員條款第五條及網站揭示訂單之期數、金額、幣別、依各期給付日期,與本公司結算租金等相關費用。
  9. 第四條、標的物使用處所

  10. 會員應將太陽能板放置於本網站揭示之案廠,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移至他處。
  11. 會員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附合其它動產於太陽能板。
  12. 會員同意不將太陽能板或其在本約上之利益為出賣、出讓、轉租、出質、抵押或其它處分。
  13. 第五條、瑕疵擔保責任

  14. 本公司擔保會員承租之太陽能面板,具業界一般水平之功能性與完整性, 能穩定、持久地產生電能。
  15. 前項「業界一般水平之功能性與完整性」,將依據會員所購之型號而有所不同,雙方同意標準如下:
    1. 自太陽能面板建置完成之日起的10年內,單片模組輸出的發電效能不應低於最低效能標準的90%。
    2. 自太陽能面板建置完成之日起超過10年,且在建置完成之日起的25年內,單片太陽能板輸出的發電效率不應低於最低效能標準的80%。
    3. 所謂效能標準,將依據會員所訂之太陽能面板型號,載明於介紹頁面與承租資訊。
  16. 本公司提供之太陽能面板,如不具備前項所述業界一般水平之功能性與完整性時,本公司應依會員之要求,更換無瑕疵之太陽能面板或辦理減價,若不符合前述標準且屬瑕疵重大之情形,會員亦得要求終止租賃及委託契約。
  17. 第六條、使用及修繕

  18. 會員所承租之太陽能板之使用與修繕,概依太陽能板之運維契約所訂為準。
  19. 第七條、毀損與滅失

  20. 如太陽能板發生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之情況,且無回復可能時,會員同意租賃及委託契約視為終止。
  21. 本公司有權為太陽能板加投各種保險,其保險事故種類及保險人由本公司決定之。
  22. 依太陽能面板所屬之案廠為準,若太陽能面板或案廠有毀損、滅失或其他不堪使用之情況,而使本公司符合保險公司之給付條件且取得保險金時,如上述情況是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導致時,於回復所屬案廠所需的費用範圍內,保險金仍無法全額涵蓋,本公司同意應自行補足差額。
  23. 第八條、違約

  24. 會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違約論
    1. 會員對於本契約之任何一項給付,到期未依規定給付,且遲延逾三日者。
    2. 會員未遵守或履行本約明示或默示規定,雖能補正而未於七日內補正者。
    3. 會員於本公司及本網站詢問、議定本契約時,曾有虛偽陳述,或因本契約而有提供與本契約有關之任何文件或證件予本公司,其重要部分為不確實者。
    4. 會員無支付能力、重整、破產、死亡、停止支付或請求停止支付,財務情況發生實質上惡化時,與債權人和解,已受解散破產或重整之申請、停業、公司股東直接間接變動,經本公司認為其結果將增加出租人之風險者。
    5. 會員之財產,被聲請或實施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
    6. 會員對本契約任何一項義務到期不履行者。
  25. 如前項任一事由發生,本公司得自由裁量,認定會員違約,行使下列一款或數款權利:
    1. 使會員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知時以自己之費用,迅即依照本契約規定,將太陽能板全部返還予本公司。
    2. 可將太陽能板以公開或不公開方式出售或轉租他人,而無須通知會員,或為公告,或將太陽能板為其它處分、使用、再出租或為任何使用收益。
    3. 實行上述任一行為,悉依本公司之意思決定之,會員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並無須將其行為或不行為或就使用收益之所得,報告會員。
  26. 第九條、租賃標的物之返還

  27. 會員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讓與或設定負擔。